陕西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公示
1、适用范围
本标准分别规定了电站锅炉和工业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等要求。
本标准电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适用于各种容量的电站锅炉和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使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污泥等燃料的电站锅炉执行本标准燃煤电站锅炉排放限值。
本标准工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适用于各种容量的工业锅炉。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兰炭、石油焦、油页岩等燃料的锅炉执行燃煤锅炉排放限值。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执行生物质锅炉排放限值。醇醚燃料(如甲醇、乙醇、二甲醚等)锅炉执行天然气锅炉排放限值。油气两用锅炉以及混合燃料锅炉按燃料种类执行较严排放标准。
2、术语和定义
(1)锅炉: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2)电站锅炉:生产的蒸汽(水蒸气)主要用于发电的锅炉。
(3)工业锅炉:指生产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用于工业生产和/或民用的锅炉。
(4)新建和在用锅炉
新建锅炉: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
在用锅炉: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5)生物质成型燃料:以草本植物或木本植物为原料,经过机械加工成型,具有规则形状和一定尺寸的燃料产品。
(6)生物质燃气:以农作物秸秆、林木废弃物、食用菌渣、禽畜粪便、污水污泥等含有生物质体的物质为原料,在高温下,生物质体热解或者气化分解产生的一种可燃性气体。
(7)氧含量:燃料燃烧后,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8)关中地区:指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西咸新区和韩城市所辖的行政区域。
(9)陕北、陕南地区
陕北地区:指延安市和榆林市所辖的行政区域。
陕南地区:指汉中市、安康市和商洛市所辖的行政区域。
3、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1电站锅炉
(1)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机组:关中地区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陕北、陕南地区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2)30万千瓦以下火电机组: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3.2工业锅炉
3.2.1燃煤锅炉
(1)关中地区:新建燃煤锅炉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在用燃煤锅炉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限值。
(2)陕北、陕南地区:新建燃煤锅炉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在用燃煤锅炉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表3规定的限值。
3.2.2燃气锅炉
(1)天然气锅炉:
关中地区:2017年5月22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天然气锅炉,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表4括号外排放限值。2017年5月22日之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天然气锅炉,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4括号内排放限值。
陕北、陕南地区:在用天然气锅炉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括号外排放限值。新建天然气锅炉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括号内排放限值。
(2)生物质燃气锅炉、其他燃气锅炉:新建锅炉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在用锅炉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表4规定的排放限值。
3.2.3燃油锅炉
自2019年5月1日起,燃油锅炉执行表5规定的排放限值。
3.2.4 生物质锅炉
自2019年5月1日起,生物质锅炉执行表6规定的排放限值。
3.2.5不同时段建设的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执行各个时段限值中最严格的排放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