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2019年开始实施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自2019年1月1日起,在用锅炉执行表l规定的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20年1月1日起,在用锅炉执行表2规定的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自2019年1月1日起,新建锅炉执行表2规定的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 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表2 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燃煤、燃油、燃气和燃生物质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汽水两用锅炉、热风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炮煤机炉。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等参照本标准燃煤锅炉排放要求;
使用重油、渣油、轻柴油等其他液体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的燃油锅炉排放要求;
使用焦炉煤气、醇醚燃料(如甲醇、乙醇、二甲醚等)及其他气体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燃气锅炉排放限值;
本标准不适用于生活垃圾、污泥、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不适用于70KW及以下的热水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成都市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现有污染源的管理。